关于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的通知
2024-06-21 15:21:08 3398关于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的通知
2024年6月21日
根据近期合作开发补正情况,做以下通知:
1、所以个人与单位合作开发的情况均需要单位出具《该人员非单位职工声明》并盖公章;
2、所有个人与单位合作开发的情况,个人均需要保障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3、若个人是单位员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三条所规定:
第十三条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
(一)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
(二)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
(三)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
著作权应当归属单位!